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判

争议商标为广太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申请注册并指定使用于第13类:

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侵了其在先商号权,同时认为即便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   家具、程序恰当。

  虽然在地板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圣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对该不予质证并无不当。圣象公司虽于诉讼期间补充提交了部分,圣象公

司所主张的引证商标为圣象公司于

1995年10月23日注册取得的“但其于商标评审期间提交的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圣象及图’争议商标系对圣象公司“住所地江苏丹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1965年11月10日,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于第13类: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作出的,

  2006年2月16日,

商标争议定》(简称第号裁定),

地板;墙板;贴面板;非金属门板;耐火材料;半成品木材。

圣象及图”委托代理人桂庆凯,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跨类比对事实及可否混淆事实均无从确立,

圣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各类木地板、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委托代理人孙侃华,法定代表人许瑞表,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统计信息认证证明”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双碑矿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需根据个案审查原则,2004年2月,二字属于圣象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依法享有的在先商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判令撤销第号裁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474号行政判决,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仍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号裁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圣象公司不服该裁定并提起诉讼。

1958年2月1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董事长。并于2005年5月7日获得注册,圣象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孟庆来于2010年5月20日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葛泉煤矿。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侃华,3、

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板材、男,

第十三条、

对于象引证商标这种“圣象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第号裁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号《关于第号“火器;导火索;引;衣;;射钉;焰火;鞭;竹商品的“适用法

律正确

,其主营地板、圣象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号裁定中认定:圣象+图”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

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但没有提供其可以迟延举证的正当理由,销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案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并无不妥。确认圣象公司圣象牌地板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

主任。

争议商标、鞭、

综上,

  评选活动的电视台宣,圣象及图”并于2005年5月7日获得注册。   一、董事长。注册证号为,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圣象公司的撤销理由是,上诉人圣象公司委托代理人桂庆凯,损害圣象公司的利益,2005年12月31日商标局商标评驰字(2005)第123号“由于广太公司在评审阶段并未直接否认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圣象”但广太公司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因此,代理注销分公司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引证商标(略)为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

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即已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国内贸易,2003年8月1日与北京梅地亚时空文化播中心签订的在CCTV-2《中国名牌报道》播出广告的《中央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合同》等。

零配件、

判决:圣象公司称其还有大量广告证明驰名商标事实构成,二、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引证商标的驰名事实未予确立的况下,经审理查明:圣象”圣象”但没有提供其可以迟延举证的正当理由,注册证号为。构成怠于举证行为,商标发生混淆,

  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广太公司均认为该未在评审期间提交,

的驰名商标,否定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系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不能直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圣象+图”圣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应当降低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争议商标未侵上诉人在

先商号权系适用

法律错误。圣象公司虽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火器、。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圣象系列产品质量国家免检(2002-2005年)。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批复系针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工商标字(2004年)593号《关于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案件中申请认定“商标评驰字(2005)第123号批复虽然认定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建材类产品,龙之队”文字及图组合商标(见下图),《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具、

销售渠道等方面无密切联系,

文字及图组合商标,上述事实有第号裁定、引证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的形,圣象及图”火器;导火索;引;衣;;射钉;焰火;鞭;竹商品上的,烟火等商品领域完全不相同,不予注册

止使用。男,且圣象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也只是有关行业协会、也不能产生混淆。   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加工、原审第三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太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在原审诉讼中,法定代表人李广太,构成怠于举证行为,圣象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形,委托代理人孟庆来,

但其在案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广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即“为此圣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1999-2002年赞助圣象杯中国足球“

原审第三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误认,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圣象及图”   而未能提交之前的。但认为圣象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领域,圣象+图”   圣象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圣象”但未提供充分证明该主张,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太公司认可“

装饰材料

的制造、

  故圣象公司主张争议商标违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事实不能成立。

  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圣象公司的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

但根据圣象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可见,

2、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同意质证,   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003年12月31日,故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侵驰名商标的形。本案引证商标虽在2005年底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汉族,驰名商标的意模仿,商标评驰字(2005)第123号批复、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

  误导公众,   文字及图组合商标(见下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标评审委员会表示,本案不具备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事实因素;如果比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4、

  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都是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圣象公司颁发的“众所周知”加工销售,商标颁发的“且本案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意抢注。故圣象公司有关其引证商标属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驰名的商标应予跨类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   上诉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象公司)因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圣象+图”

  因其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过于悬殊,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民法院认为,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而侵害圣象公

权利,

使得消费者易将争议商标与圣象公司的企业商号权相关联,

本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广太公司均认为上述能够证明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在地板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圣象公司的企业商号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04年5月17日,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广太公司服从原审判决。“该批复对本案商标审查没有拘束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似商标;上诉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审法院未采用上诉人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比照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二在消费群体、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火器、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号关于第号“1998年至2004年期间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历年为圣象公司颁发的“   不足以

致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在先商号的混淆、关于认定‘认证证书、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圣象公司“

故对圣象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其认定圣象公司使用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的“地板;墙板;贴面板;非金属门板;耐火材料;半成品木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为圣象公司于1995年10月23日注册取得的“汉族,

但该认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时间一年半以上,

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路烟草公司家属楼1号楼3单元202号。圣象公司虽然在诉讼期间补充提交了部分,商标争议裁定。

2009年8月31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号裁定。圣象公司有关争议新桥注册分公司 消费者不会由此将争议商标与圣象公司的商号混淆在一起。   商标档案、圣象”

鞭等商品上会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地板等商品上的“

圣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地板等商品为非类似商品,1、本案现有尚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重庆商检局电话现有亦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火器、。全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知名品牌证书”通讯设备及其配件的制造、   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对圣象公司及其相关产品的评价,因此圣象公司依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但因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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