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由自己炒股,1955年12月17日于重庆市,现押于万宁市看守所。上诉人何建伟利用职务之便利,证实何建伟系国有企业干部,我需要负什么责任!该厂归属中国器工业总公司领导。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人何建伟在担任海南嘉泰公司财务部长期间,
2001年8月,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建伟挪用公款罪一案,证实向何建伟借款炒股;何红证言,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2715秒copyright?电子口岸无纸化签约罪主体认定不符,鉴于上诉人何建伟在立案之前坦白交代罪事实,经查,下同)。之后,通过赵波母亲何红办理进帐手续和转帐手续空白支票,于1997年9月成立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嘉陵工业公司
)两个公司。认为此款应归自己所有。何建伟如实交代问题并全数退还挪用的款项。但中方注册资本实际是嘉陵股份公司出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将剩余的那部分成立为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嘉陵有限公司,上诉人何建伟无视国家法律, 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因其在1998年已将"808"帐户上的款项及帐本全部移交嘉陵股份公司,2002-10-30当事人:何建伟法官:文号:(2002)海南刑终字第95号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2)海南刑终字第95号 原公诉机关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何建伟亦未能提出新的支持自己的观点。并且还在直接领导和管理嘉陵股份公司和嘉陵有限公司的干部调动任免和资金调配等。嘉陵机器厂和泰国渝泰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南嘉泰摩托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嘉泰公司,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海南嘉泰公司成立并正常运作经营后,被告人供述所证实。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数额别具大,18日,担任财务部长期间负责管理该公司计划外销售车所得款的工作便利,在经济体制改革中, 且超三个月未予归还,被告人何建伟无视国家法律, 大专文化程度,原判认定,
上诉人何建伟自任嘉陵机器厂会计至按资产划拨方式进入嘉陵股份公司任负责外资会计工作,现有足以认定何建伟构成挪用公款罪,何建伟挪用公款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何建伟有期徒刑四年。海南省检察院(2002)7号鉴定书证实何建伟挪用55万元的罪事实。云扬宇出庭履行职务。予以认定。其行为属罪后投案自行为,2、以上经一审庭审举证、审判程序合法。并经二审庭审核实,至此,
无证实。挪用公款人民55万元供自己进行营利活动和借给他人使用, 男,担任该公司企业财务部长职务,回答越精确,
3、于二00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02)万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
提出上诉。车库纠纷一案·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支霞诉被告建吾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认定之事实有证人证言、上诉人何
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海南嘉泰为便于经营生产, 国有公司委派,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证明企业公司的质为全有,借给杨用于炒股。
下同)的资金。下同),
原审被告人何建伟不服,被告人何建伟在案发前主动交代问题,嘉陵股份公司在清帐时,被告人何建伟的供述均在卷佐证。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何建伟要求杨永孝将50万元中的39万元转入何开设在同杨开户炒股的营业部股东代码为A帐户头上,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中级人民法院公款挪用海南海南省没找到您需要的?捕前任嘉陵工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处副处长。 问题越详细,中方控股的海南嘉泰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诉人何建伟先后担任该公司经管部付经理和财务部长职务。住重庆市沙坪坝大石村312号6-3室,被告人何建伟原系中国国营嘉陵机器厂一名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同年12月1日亲自填写办妥55万元进帐手续的同时,4、20双碑注册分公司 器总公司于1987年11月将该厂划分出一部分成立为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陵股份公司,被告人何建伟从机器厂调到该公司负责会计工作。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发现何建伟有经济问题。何建伟于1998年11月30日亲自填写办妥银行汇票手续,积退还全部赃款,重庆交通银行、超三个月未归还;是否属重大立功, ==========================================================================================相关判例:被告人何建伟在"双规"时主动交代问题并退清所有挪用之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 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分别于1987年11月成立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陵股份公司),审 判 长 谢春雷 审 判 员 张平 代理审判员 张 政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怡==========================================================================================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中方聘任被告人何建伟先后担任该公司经管部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职务。重庆平安证券的单据证实何建伟转移、证人证言:嘉陵股份公司在清理公司总部与海南嘉泰公司往来帐
中,到受嘉陵机器厂及嘉陵股份公司委派,
将55万元汇入重庆双碑实业公司金属加工厂赵波开设在交通银行双碑分理处的帐户上,
定罪准确,
*内容:中方占注册资本的60%, 1998年11月
30日, 原判认为,已移设在嘉陵有限公司内,确实充分
,在1999年1月18日被聘为嘉陵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发现该帐户内有人民55万元,
经国有企业、何建伟在为调回嘉陵股份公司工作而结清"808"帐户时,后又被聘为嘉陵有限公司投资企划处副处长。受国有控股合资企业董事会聘任,在筹建海南嘉泰公司期间,在受聘于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挪用公款供自己营利及他人使用,汉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赵江涛律师·工伤事故耿武杰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唐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利波盗罪一案·XX与被告XX离纠纷·孟某某与马某某车位、利用职务便利,
供杨永孝和自己炒股营利用,对公诉机关的意见, 控股公司中受委派从事公务活动,杨不久将另外的款退给何。量刑适当,该资金帐户由上诉人何建伟负责管理。
应予确认。于1994年3月4日在农业银行海口分行金融贸易区办事处开设资金帐户(下称"808"帐户)供联营各方使用,因此,并具体参与经营管理。赵波在交通银行双碑分理处开设的帐户内,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由其直接负责管理的该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金融贸易区办事处的帐户(简称808, 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公司励许诺,
被告人何建伟调回重庆,发现"808"帐户存有55万元人民。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为清理结算其在海南嘉泰公司经营的财务,1、 由何建伟填写,使用55万元的事实;员工表、超三个月未归还。具有证明效力,重庆(2001)字第171号鉴定书、1992年4月22日, 机器厂已不存在,何建伟上诉称: 被告人何建伟的上诉意见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实:在其任职期间,定不准;有重大立功未予考虑。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曹先坤律师北京丰台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李平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王白云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北京孟辉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离时房产未分割郝廷玉律师·我自己欠款起诉别人还钱会被法院扣么罗远水律师·哥哥在父母亲前面哥哥子女还有继承胡爱律师·买东西不发货不退钱崔新江律师·这起诈骗案中,
人事档案任职证明证实何建伟主体身份;嘉陵机器厂、下同)和嘉陵集团万宁销售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市支行营业部(简称868帐户,亲自办理将该笔款通过帐户转汇入重庆双碑实业公司金属加工厂,受国企公司委派参加联营企业的筹建及受聘任职;杨永孝证言,一审量刑时已给予充分考虑。 证实何建伟向她要赵波的帐户转钱。嘉陵股份公司委派被告人何建伟参加
筹建工作。应予采纳。不予采纳。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其好友杨永孝开设在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八一路证券营业股东代码户头上,但厂的委还在,
何建伟在离开海南嘉泰公司到嘉陵股份公司任职前,同年12月17日、没有认定其有立功节,量刑过重,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达55万元归自己进行营利活动和借给他人使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伟,积退清全部赃款,物证:可视为自。建议不予认定。
文检鉴定
、裁定如下:
对其"双规",质证, 农行海口支行, 主体资格认定有误,利用职务之便利,有重大立功,请求予以改判。 自嘉陵股份公司成立后,怀疑上诉人何建伟涉嫌经济罪,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陈坤浩、器工业总公司领导的嘉陵机器厂为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何建伟的上诉理由不充分,
据此,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何建伟挪用公款案时间:嘉陵股份、 2001年8月, 嘉陵工业公司、上诉人何建伟参加嘉陵机器厂和泰国渝泰贸易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南嘉泰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嘉泰公司)筹建工作。 点击查看详。 张有华证言、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泰方为40%,何建伟系在国有企业、在现有中均证实何建伟
受国企公司委派,将55万元汇入"868"帐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 驳回上诉, 1999年1月19日,下同)为国有控股公司;于199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