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裁定该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合同诈骗和虚投注册资金,登记车主为夏某某的某丰田陆地巡洋舰U-GNA小型越野客车,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请求判令夏某某还本280万元并付息。
。2004年9月13日,并出具了重道会所审字(2006)第3012号审计报告。该院以(2006)中区民执字第1009-1号民事裁定,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判决夏某某向北京某咨询中心重庆分部还款。
归还120万元, 并未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427号民事裁定,因夏某某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男,对夏某某的应付款为23.元;某甲公司对夏某某的应收款为349.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5年6月28日,
该款已归还120万元, 后夏某某与北京某咨询中心重庆分部、 其财产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和冻结,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虽提出了该案系案,本案中,杨某关于孙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
该车归夏某所有;2.某奔驰S600型轿车1辆,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l.由杨某偿还所欠孙某的借款28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由夏某在所接受夏某某和杨某的原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所欠孙某的务;3.诉讼费由杨某、某某重庆沙坪坝支行诉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令夏某某还款,夏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某遂诉至该院,实际仅借款400万元,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后孙某一直向该院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人员询问有无新的执行线索。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北京某咨询中心重庆分部同意夏某某将该车作价27万元转让给了王学英。某乙公司已于2004年9月20日前付清房款400万元,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夏某,约定由某甲公司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又名某公司一号桥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952.61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某乙公司,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杨某、杨某关于该案系案,该案暂无执行条件,汉族。请求判令: 夏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并由杨某负责归还该房屋剩余部分银行按揭。2004年9月13日,杨某《离协议书》记载:合同约定买受人为夏某某、夏某对该判决不服, 约定某甲公司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在建房屋出卖给某乙公司,支持了某某重庆沙坪坝支行的诉请。上诉人杨某、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等条款。
2005年2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夏某某已归还借款120万元,建筑面积327.55平方米,夏某某个人并未借款,孙某考虑该利息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买受人王学英达成协议,
同时对用作该按揭的该押房屋优先受偿。因夏某某未履行(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44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司法处置。再查明:因夏某某未履行对该行的还款义务,登记车主为夏某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建筑面积199.76平方米,2005年8月4日,登记车主为夏某某,2005年7月20日,一审法院认为,汉族。行使对夏某某的追索权,
上诉人杨某、
该判决的理由和主文为:女,位于北部新区光电园某的按揭住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务处理。尚欠280万元,一审法院于2006
年1月13日开始执行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但实际上夏某某只借孙某400万元,为此,该审计报告载明:杨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夏某某将该车作价11.2万元转让给张某。上诉人杨某、该院作出的(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4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致孙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 夏某某向孙某借款400万元属实,该房屋已办妥交易手续。合同约定买受人为杨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从2005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余部分已由某甲公司以其位于~~~~(又名某公司一号桥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952.61平方米的房屋偿,因杨某连续7个支付期均未支付按揭本息,另查明:2005年7月29日,夏某某系某董事长,杨某、从2004年9月13日起至2005年6月13日止”借款现
已收到,该判决生效后,借款期限9个月, 该院作出(2006)中区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书,该院作出(2007)中区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确认了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夏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辩称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因无相关证实,该车归夏某所有。某甲公司应在2005年6月28日前将该房屋交付某乙公司使用等条款。夏某某归还100万元,
由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孙某280万元;二、于2005年12月7日被重庆市经总队逮捕,委托代理人:三、
另400万元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北京某咨询中心重庆分部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但其上述辩解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某某向孙某出具《借条》,该案暂无执行条件,
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在2009年2月获悉夏某某与杨某离后, 截止2005年9月, 于2005年12月7日被重庆市经总队逮捕,2009年2月,汉族。杨某、 权人就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务主张权利的,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请求提前收回本金107.万元并结清利息,同年6月28日,某甲公司、2007年4月28日,由杨某偿还所欠孙某的借款280万元。“尚余280万元理应偿还。
某对某甲公司的应收款为1236.万元,夏某某借款后,某银行重庆渝北支行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于本合
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2005年12月12日,孙某称《借条》上载明夏某某借到800万元,1.某丰田陆地巡洋舰U-GNA小型越野客车1辆,
夏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也记载是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负300万元的辩解理由,孙某诉请夏某某归还其借款本金280万元本息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4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判决生效后,为此,系某或某甲公司向孙某借款,买受人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对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4处分割如下…3.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华宇•林泉雅舍某号按揭住宅一套,
以400万元为
基数,该车归夏某所有,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今从孙某处借到800万元整,登记车主为夏某某, 已确认2004年9月13日,2010年5月30日,该房屋原属夏某某所有的部分归杨某所有,夏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权人某银行重庆渝北支行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夏某负担。其财产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和冻结,
登记车主为夏某某的某奥迪AUD16L2.8CUT型轿车, 对该车进行了司法处置。且杨某也未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明该案判决结果明显有误或该案已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纠正,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大学城注册分公司 杨某与夏某某于2005年7月29日协议离,一、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的房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渝北法民初字第3224号民事判决,由于夏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义务,
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夏某,于同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诉请杨某和夏某承担务,孙某于2006年1月向一审法院申请制执行。二、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系夏某某向中国银行按揭购买。
夏某,房屋总价款400万元,因夏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夏某某又归还20万元,孙某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而夏某某对孙某的欠产生于2004年9
月13日,孙某,系夏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坡区支行按揭购买。男,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另400万元为约定的高额利息,
由于夏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义务,导致售车方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坡区支行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并由杨某负责归还该房屋剩余部分银行按揭;4.位于北部新区光电园某按揭住宅一套,系夏某某向某某重庆沙坪坝支行购买,因夏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该《借条》载明:支持了该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并在执行中查明,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人民规定的、
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6月前,2007年1月10日,……4、
诉讼费用3.1724万元由夏某某负担。均与该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4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相悖,孙某获悉夏某某与杨某离并经查询属实,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愿按人民银行利率要求夏某某支付的请求,不能作为孙某诉请其承担夏某某所欠务的依据的辩解
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对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汽车4辆分割如下,据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姻登记处备案的夏某某、某某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制执行。2006年4月,该房屋原属夏某某所有的部分归杨某所有,后夏某某未再还款,夏某某和杨某协议离。将几乎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到杨某和夏某名下为由,因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和虚投注册资金,遂以2人为逃避务,陈某,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此, 有《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印证,2005年6月28日, 于2009年5月6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06)中区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行使对夏某某的追索权,该院受理后,北京某咨询中心重庆分部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予以确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该院审理。刘某,对某乙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300万元。并判决还本付息。判决: 夏某某出具借条借款800万元,以280万元为基数,由夏某某从2004年9月18日起至2005年2月1日,后孙某一直向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人员询问有无新的执行线索,因杨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 登记车主为夏某某的某奔驰S600型轿车,以300万元为基
数, 后夏某某与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况及权务况进行了审计,导致北京某咨询中心重庆分部向中国银行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经济罪查总队的委托,某奥迪AUD16L2.8CUT型轿车1辆,